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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7日 星期四

爭議中的「不可共量性」?


常見一些爭議中會出現這樣的評論:他們在不同的「典範」之中,爭議中的雙方是不可共量的。

如果只給出這個結論,是一個很糟糕的評論。先不問此處的「典範」為何,我認為這些人應該回覆這個問題:這邊說的「不可共量(性)」是什麼?

依照陳瑞麟或Kuhn,不可共量性有三種意義:標準上的(什麼是該處理的問題、科學與否)/意義上的(「力」是什麼?「質量」是什麼?)/知覺世界的(知覺到的、能看到的就不同)。如果像是Kuhn後期削弱自己宣稱,指的是前二者,那個溝通、翻譯都是可能的,因為我們僅是詮釋上、理解上不同,但還是可能找出「共有的理性」,因而協商、審議民主都是可行的;也連帶地,爭議中多方的專家若坐下來也是可以交換訊息,甚至擬定出更好的決策。然而,倘若爭議中的不可共量性,指的是知覺世界上的不可共量,那意味著爭議中多方他們在根本的知覺經驗上就是不同的—身處在不同的(知覺)世界中(我很懷疑有幾個科技爭議真的是在這個層次上)。如果是這樣,爭議中許多的專家可以說無法溝通,同樣地,審議民主、協商等都是不可能,因為身處在不同世界中,不僅僅是對同樣事物的詮釋有差異,因此沒有共有理性的基礎。如果這是對的,那麼同時主張知覺世界不可共量性又主張審議民主在我看來是奇怪的。

在這邊不是質疑、甚至反對審議民主(就像質疑反核的理由時常飛來一頂「支持核電」帽子),我質疑的是在科技爭議中談「不可共量性」到底有能有什麼意義、產生什麼行動。如果主張最強的、知覺世界的不可共量性,如上述我的推測:此時溝通的基礎(溝通理性)並不存在;而主張最弱的、標準上的不可共量,那麼在我看來直接說「爭議中各方的價值觀不太一樣」、「爭議中各方在乎的事情不同」(經濟或者環境、安全或者成長、工業或者農業)或許會更加加貼切。最後,我的一個小小的推測是:主張爭議各方不可共量,大概只是研究者懶得去分析爭議中各方的「詮釋」或「觀點」究竟有什麼不同。